这些年,如果没有这些法律人精英的个案化关注与强力推动,法治不会如此深入人心而成为一种不可逆转与对抗的强大民意,而公权力机关亦会长久留念甚至维护刀把子传统,不愿意在政治精神与法律实践上断奶,与时俱进。
当前,要结合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的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监督留痕等改革举措,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个案的电话记录、转递材料、口头指示等信息的提取、封存、举报和公开制度,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
司法裁判的终局性是社会成员享有安定性的必要条件,也是公民和法人对自己或他人行为进行合理预期的必然要求。《决定》立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要求,对法官的职业准入、职前培训、职业保障、逐级遴选、基层任职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进一步细化,人民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必须与审判权相分离,真正形成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内部权力运行体制。 二、机制性问题:恪守司法权运行的内在规律 司法机制是审判权运行的重要载体,是决定和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院和法官要主动承担普法责任,充分利用公开庭审、裁判文书公开、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以案释法,教育民众,推动全民守法。
以审判为中心是现代社会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三是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改变按行政结构配置司法人员、司法人员按行政级别管理的体制,避免上级司法人员对下级的不适当干预。
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着眼于解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突出、最急迫、最现实的重大问题,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党建等各个领域推行新的法治规范。3.强化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通过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使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更需要法律本身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强化对司法公开的问责,加强司法公开进程的第三方评价和审查,对应公开却不公开的司法案件进行严格问责。
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既有历史教训,也有历史经验。从现实的改革进程看,改革需要立字当先,尽可能通过法律鼓励改革试点。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例如:经济生活领域,更多地采取行政审批手段层层把关,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时候担心农民缺乏理性。2.用法律规范权力行使。例如:赋予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为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利平等提供法律保障,严格禁止任何机构不经法律程序剥夺私人财产。
适应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客观趋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1.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与此同时,要强化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以为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监督权力相结合找到一条有效的新路子。
无论是加快推进经济转型,还是社会转型、政府转型,都需要通过政府职能法定化,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治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使法治成为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根本途径和根本动力在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并建立完善全国人大的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行动方案,对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再续辉煌30年具有决定性影响。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这就需要尽快清理废止与宪法精神不符的某些法律法规制度,例如废除关于城乡二元体制、不合理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法规、条例等。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打造依法治国升级版,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尽快形成专门的国家机构编制法,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单位、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体系,形成以财政经费控制机构编制的新格局,在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上取得重要突破。
3.用法律保障社会监督权力。加快推进法治市场经济进程,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释放市场经济的新红利,不仅能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而且将为走向公平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1.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为此,解决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至关重要:从改革的历史经验看,立法需要适应改革进程需要,提高中央改革决策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效率。
2.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加快建立完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安排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中之重是在建设法治中国上取得决定性成果。这项改革有望近一、两年取得突破: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以行政审批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不仅抑制市场活力,而且弱化了市场监管效果。用法律提高市场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
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税收支持、政府购买等方面一视同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例如: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
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依法治国的推动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行动路线,这是对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一面大旗,是新形势下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突出亮点。
这需要提升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司法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渠道,防止选择性公开、隐蔽式公开。下一步的国家治理转型,重要的是以法治建设为重点,法治为先、法治为重、法治为大,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依法治国的新格局。
国内外经验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固化的背景下,实现司法公正,重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在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提升专业化、加强公开化。推动农村土地物权化改革,通过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流转、可抵押、可入股等,形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表明,法治是转型发展时期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1.用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这就需要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实现政府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另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打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市场监管由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转变,形成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研究出台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法》,强化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正确理解这一重大举措的战略意义,探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